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

答案大类:财经类 小类:会计中级 2020-06-08 18:40:02 财经类 会计中级

问题:

[单选] 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B . 自2013年1月1 日至2014年1月11日
C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1日
D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1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顺延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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