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24岁,农村青年。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6月12日的晚上,利用与本村女青年王某一同下夜班回家的机会,在路上以暴力手段将其强奸。被害人立即向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认为两人系一个乡镇企业的职工,平时关系挺好,且两人曾有过恋爱关系,且强奸是一对一的,比较难以认定,遂认为两人有可能是通奸。被害人不服,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乡政府已经作出处理,于是不予受理。无奈之下,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的确有冤情,于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不予理睬。为了避免以后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决定受理此案,并逮捕了被告人刘某。
问: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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