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所涉人员:
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
3.邱家流,男,51岁,工人。
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
周丽华,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
4.邱炳钦,男,41岁,农民。
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5.李霞,女,居民,住连
所涉人员:
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
3.邱家流,男,51岁,工人。
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
周丽华,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
4.邱炳钦,男,41岁,农民。
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5.李霞,女,居民,住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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