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制造、销售“三假”月饼案

所属学校:四川大学 科目: 2020-06-29 14:31:03 月饼 陈某 案例
案例:陈某制造、销售“三假”月饼案
陈某制造、销售“三假”月饼案
案情介绍
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陈某。他自1997年来岳阳从事糕点加工,当年8月份开始制造月饼。据陈某交待:他生产月饼,用的包装盒分别是通过熟人在深圳、广州等地购买的,产品合格证是他自己在印刷厂印刷的,月饼有的是从自由市场上买的,有的是他本人用发霉变质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为原料制作的。他将这些月饼买来或做好,雇用了4个女工在一间租用的偏僻房子里进行装盒加工,贴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伪造的合格证书,然后以6.50元~88元/盒不等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牟取暴利。
问题:
对假冒伪劣产品如何认定及处理?
参考答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案中陈某不仅制造“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而且冒充他人的厂名、厂址大量制作包装盒、伪造合格证等,然后在市场上销售谋取暴利,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岳阳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可以对陈某的月饼予以没收,而且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款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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