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披露制度

所属学校:四川大学 科目: 2020-06-29 14:33:14 上市公司 案例 制度
案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披露制度
2009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2009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2009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2009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问题:
1.设立上市公司收购的持股披露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2.本案中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3.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乙公司股份30%时,并且继续收购,应当怎么办?程序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设立持股披露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2.本案中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表现在:
(1)9月28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持有的股份已超过了5%,甲公司就应该作出报告并公告,并且在3日内不得买卖该股份,而其仍大量收购。
(2)9月29日,甲公司所持乙公司股份已过10.6%,应再行公告,并在限期内承担不得再行买卖和报告、公告义务,但其却又一次没有履行该义务。
(3)9月30日,其持有乙公司股份17.07%,其后才进行报告并公告,而其关联企业又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大量抛出。
3.甲公司应发出收购要约。程序是:
(1)发出要约前的报告程序: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收购人应在报送其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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