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某甲做生意急需资金,遂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农业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
2010年1月1日,某甲做生意急需资金,遂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农业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1)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2)房屋抵押权是否已产生?为什么?
【答案】(1)房屋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务件。《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房屋抵押权没有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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