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某给薛某15万元告密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全案中晋某的行贿数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晋某给薛某15万元告密费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全案中晋某的行贿数额为25万元。
答案解析:《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薛某是主动索取财物的,如果晋某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应适用该条第3款,不认定晋某成立行贿罪。但是本案中,晋某由于薛某的帮助逃避了法律制裁,应当认定为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晋某给予薛某15万元告密费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晋某让王某送给李某10万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行贿罪,根据刑法理论,同种数罪应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晋某的行贿数额应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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