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起诉市公安局未及时保护其人身权,市公安局辩称当时已过下班时间而且孙佳并未申请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公安局不用承担责任,公安局的理由能否成立?
孙佳起诉市公安局未及时保护其人身权,市公安局辩称当时已过下班时间而且孙佳并未申请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公安局不用承担责任,公安局的理由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公安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市公安局的治安民警在已经听见孙佳呼救的情况下,完全知晓公民的人身权正在受到侵害,然而他们并没有下车制止,未履行保护的职责。“公安局辩称当时是下班时间,所以可以免责”的理由不充分。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工作人员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公安民警等。所以公安局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仅可诉,而且必将在诉讼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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