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100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人员发生了争吵,这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村官考试 2024-04-16 19:18:52 村官考试

2002年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100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人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7天。甲、乙二人仍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人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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