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方某因住在邻居的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方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行测考试 2024-05-12 08:34:41 行测考试

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方某因住在邻居的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方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方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3年12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方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方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答案】

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方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李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各不相让,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方某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李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李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方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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