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彩虹’牌衬衣,质量上乘,全棉面料,每件50元,现有2000余件库存,如果贵公司需要,请与我厂联系,我厂一律送货上门。”乙公司回函:“我公司愿向贵厂订购‘彩虹’牌衬衣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行测考试 2024-07-03 08:47:59 行测考试

甲厂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彩虹’牌衬衣,质量上乘,全棉面料,每件50元,现有2000余件库存,如果贵公司需要,请与我厂联系,我厂一律送货上门。”乙公司回函:“我公司愿向贵厂订购‘彩虹’牌衬衣1000件,单价不变,但每件衬衣须附送一个黑色领结。”两周后,乙公司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件衬衣,但这批衬衣并没有附送领结,于是乙公司拒收。 问:(1)乙公司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乙公司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案】

(1)乙公司的回函为新的要约,依据法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厂发向乙公司的函应为要约,它具备了要约的成立条件。作为受要约人,乙公司取得了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资格。由于乙公司在回函中对原要约中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因涉及合同的标的,故这一变更为实质性的变更,该回函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2)乙公司的行为不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有违约的可能。本案中,乙公司发出新的要约之后,甲厂未就此作出明确的承诺,因此关于有“附送领结”要求的新要约,甲乙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

下一篇 :返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