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国税分局核定应纳税额3000元,该税务机关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5000元和库存商品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000元
2001年8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国税分局核定应纳税额3000元,该税务机关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5000元和库存商品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000元,总共价值为6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查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就在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新征管法规定如何处理? (2)某国税分局对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4)若刘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末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同时可处多少罚款。
【答案】(1)根据新《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起的商品3000元,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新《征管法》79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本案中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并非扣押行为造成的,故不应予以赔偿。 (3)60日内 (4)应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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