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7日,经登记王某将本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地抵押给某银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年,贷款金额16万元。2005年8月6日,王某偿还了该银行的债务,该银行出具了还贷证明,王某申请办理土地使
2003年8月7日,经登记王某将本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地抵押给某银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年,贷款金额16万元。2005年8月6日,王某偿还了该银行的债务,该银行出具了还贷证明,王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问题 1.在哪些情形下,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审核应着重从哪些方面进行?
【答案】1.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审核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核: (1)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开具单位应当为有批准权的部门; (2)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上的单位名称应当是单位的全称; (3)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应一致; (4)证明内容与其他相关内容应一致无误; (5)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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