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住在A市B区的甲去家住A市C区的朋友乙家里做客,发现某超市正在做电磁炉酬宾活动,甲便买了一个带回家。某日,甲与朋友丙、丁再加聚会,突然电磁炉发生爆炸,致使甲、丙、丁受伤,甲丙丁向超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2024-10-18 09:15:29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2008年5月1日,住在A市B区的甲去家住A市C区的朋友乙家里做客,发现某超市正在做电磁炉酬宾活动,甲便买了一个带回家。某日,甲与朋友丙、丁再加聚会,突然电磁炉发生爆炸,致使甲、丙、丁受伤,甲丙丁向超市请求索赔,遭到拒绝,于2009年4月14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4月20日法院予以立案。据法院调查,电磁炉是A市D区的某厂家生产。本案中可以作为原告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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