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批散客赴某景区观光游览。在游览最后一个景点时,导游人员小雨安排游客自由活动,解散前告知游客l2点准时在景区门口集合,前往风味餐厅就餐。下午参观另一景点后返回饭店。到了集
200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批散客赴某景区观光游览。在游览最后一个景点时,导游人员小雨安排游客自由活动,解散前告知游客l2点准时在景区门口集合,前往风味餐厅就餐。下午参观另一景点后返回饭店。到了集合时间,尚有两位游客不见踪影,等待十分钟后,小雨决定先带游客去风味餐厅,安排妥当游客就餐后再返回集合点等候。当小雨正准备返回集合点时,两位游客匆匆赶到餐厅,看到小雨,双方发生了争吵,其中一位游客动手打了小雨。小雨一气之下立即离开团队。下午游客由司机一人送返所住饭店。之后,游客到旅行社投诉小雨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要求旅行社处理小雨,并赔偿未参观景点的损失。小雨则辩称自己是在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离团的,错全在打人的游客。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小雨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2)游客有无侵权行为?为什么? (3)游客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有何依据?
【答案】(1)构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小雨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虽然是被打后离开的,但游客的这一行为并不会阻碍他完成随后的导游活动,他的离团导致计划没有完成。 (2)有侵权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游客迟到已违反约定,动手打人侵害了小雨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3)能够得到支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参观项目,应退还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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