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9月自行建造开发了一幢办公楼,办公楼一共5层,第一层对外销售,共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二层对外出租,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第三层作为投资,与B公司建立了一家合资公司C公司
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9月自行建造开发了一幢办公楼,办公楼一共5层,第一层对外销售,共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二层对外出租,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第三层作为投资,与B公司建立了一家合资公司C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第四层与D公司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E,在投资协议中约定A公司每年分取固定利润80万元;第五层作为本单位的办公用房。 请分析上述行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不需要计算具体的金额。
【答案】(1)第一层对外销售,应以销售价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此外,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按照3%的税率计算自建行为应纳的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销售后由于产权发生转移,因此应该由购买方从价计征房产税。 (2)第二层对外出租,应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税率5%。 由于对外出租产权未发生变化,因此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需要按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3)第三层共担风险的投资,按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投资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被投资方从价计征房产税。 (4)第四层取得固定利润的投资,应作为租赁业务,按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由于该项投资行为中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5)第五层自用,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产权未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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