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乙(15周岁)为某中学同班同学。某日上课期间,甲和乙商量搞恶作剧。当前排的丙(16周岁)起身回答老师提问时,甲、乙二人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挪开丙的座椅,丙坐空后尾骨摔裂。住院治疗三个月。
甲(15周岁)、乙(15周岁)为某中学同班同学。某日上课期间,甲和乙商量搞恶作剧。当前排的丙(16周岁)起身回答老师提问时,甲、乙二人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挪开丙的座椅,丙坐空后尾骨摔裂。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丙要求甲、乙和学校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l0万余元,遭到拒绝。丙遂将甲、乙和学校诉至法院。(经查:甲有祖父母所赠与的5万元,乙无独立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丙的损失甲、乙应如何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2)学校是否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1)本题中,尽管甲乙是共同商量恶搞丙,但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主体不适格,两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其并无故意伤害的目的,只是为了恶作剧。因此应该按各自的在此次侵权中的作用承担责任。需考虑是谁先提出这个恶搞的提议,两人的主观过错如何,是否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丙造成的伤害等相关因素。本题中,甲有祖父母的赠与财产,赔偿时先用自己的财产,不够时父母补足。乙无独立财产,且属于未成年人.此时的侵权赔偿应先由其监护人承担。 (2)关于学校担责的问题: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机构内被侵权,承担责任时为过错推定。本题中甲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学校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区分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题中学校在正常教学.无过错之处。且本题中有侵权责任人,故应由侵权责任人甲乙担责。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