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与乙(男)于1994年11月结婚,生有两个孩子,自1996年起,甲有精神失常表现。1996年12月1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1999年2月又住进县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2023-10-30 18:55:52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甲(女)与乙(男)于1994年11月结婚,生有两个孩子,自1996年起,甲有精神失常表现。1996年12月1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1999年2月又住进县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0年1月17日,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了适当处理。甲乙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甲和乙发了离婚证。后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该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颁给其离婚证的行为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1)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2)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答案】

(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甲乙两人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2)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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