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成灯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灯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2008年9月5日该公司申报缴纳8月份增值税税款4.3万元。9月底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2024-08-27 10:23:50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亮成灯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灯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2008年9月5日该公司申报缴纳8月份增值税税款4.3万元。9月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8月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如下: (1)8月13日,外购铜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是8万元。运输途中遗失2箱,不含税价2000元。企业已经全额抵扣。 (2)8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该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3)8月26日,销售灯具一批,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1.7万,计算了1.7万的增值税。 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该公司于2008年10月3日缴纳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滞纳天数为23天)和罚款。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指出该公司上述(1)至(3)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列出计算过程。 (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列出计算过程。 (4)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业务(1)处理不正确。外购货物运输途中遗失,这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全额抵扣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应补缴增值税=2000×17%=340(元) 业务(2)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而发生的运费,根据运费发票上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本题中,发生的运费为1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7%=0.07(万元),企业抵扣了0.1万元,多抵扣的部分为0.1-0.07=0.03(万元)=300(元)。 业务(3)处理正确。 (2)应补缴增值税=340+300=640(元) (3)应缴纳的滞纳金=640×0.5‰×23=7.36(元) 应缴纳罚款=640×1.5=960(元) (4)这是偷税行为。但 640/43640=1.5%,640<10000,所以不属于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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