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无纳税调整项目。 2010年6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发现该
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无纳税调整项目。 2010年6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10万元,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稽查有关凭证资料等,确认该笔业务是由于2009年6月该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另外,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发现,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同类产品售价为120万元,企业会计认为关联方之间按内部价70万核算(成本价),并在凭证上注明了同类售价等信息。 地税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准确,拟调整增加该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60万元,并调减以后年度可税前弥补的亏损60万元,同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处罚标准,按所偷税额的50%处以罚款7.5万元。(假定没有其他涉税事宜。) 问题: (1)指出该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哪些问题。 (2)指出企业进行关联方交易的政策规定。 (3)指出市地税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述理由。
【答案】(1)该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按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市地税稽查人员对运输公司按偷税处罚是不正确的。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本题目中,科技公司不存在偷税的主观行为,只是对于税法规定不清楚而造成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 根据规定,上述情形属于企业虚报亏损的情况,即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根据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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