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王某婚后生有二儿一女,在大儿子十六岁、二儿子十岁、小女儿三岁时,她离家出走,对三个孩子不闻不同,全丢给王某一人抚养。20年后,宋某疾病缠身,无收入来源,生活艰难,想再回到子女身边,子女整决反对。
宋某和王某婚后生有二儿一女,在大儿子十六岁、二儿子十岁、小女儿三岁时,她离家出走,对三个孩子不闻不同,全丢给王某一人抚养。20年后,宋某疾病缠身,无收入来源,生活艰难,想再回到子女身边,子女整决反对。宋某说,如果不让她回来、不好好赡养她,她就要上法院告他们。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 宋某对子女没有尽到哪些义务?
(2) 宋某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吗? 请说明理由。
【答案】(1)抚养和教育。
(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宋 某疾病缠身且无收入来源,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解析】本题以一起子女赡养案件为话题设置相关情境,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角度设置相关问题,考查考生对构建和睦家庭等知识点的把握程度。试题考查考生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探究和论证事物的能力。
(1)宋某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宋某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因为宋某此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因而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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