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天山区国税局于2001年8月对甲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少计收入偷税35600元,检查人员当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甲企业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5600元,当事人不服,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
乌市天山区国税局于2001年8月对甲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少计收入偷税35600元,检查人员当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甲企业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5600元,当事人不服,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向乌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接到复议决定的第五天以乌市国税局为被告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案由,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 (1)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检查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可?为什么? (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乌市国税局作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天山区国税局必须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错误。因为对甲企业的处罚额超过了10000元,为此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还应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3)错误。因为天山区国税局检查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所以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乌市国税局应作出撤消原处罚决定,责成天山区国税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告,因此,本案中被告应是天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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