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住甲市东城区,刘德住甲市西城区,二人同系甲市曙光机械厂工人。两人于2004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城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刘德将张路打成轻伤,张路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厂领导调解,二人达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司法考试考试 2024-11-26 09:05:47 司法考试考试

张路住甲市东城区,刘德住甲市西城区,二人同系甲市曙光机械厂工人。两人于2004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城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刘德将张路打成轻伤,张路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刘德于2004年3月底前赔偿张路医药费3000元整,并向张路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后,刘德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张路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4年5月向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德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刘德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城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城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城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德的管辖异议成立,以(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张路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张路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要求: 1.选择的法律文书要正确。 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 3.请求合法有据。 4.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5.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第四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答案】

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路,男,××岁,汉族,甲市曙光机械厂工人,住甲市东城区××路××号。 诉讼代理人:某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德,男,××岁,汉族,无业,住甲市西城区××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的(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基于人身伤害侵权性质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城区、二人工厂在北城区,因而西城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城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城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城区人民法院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路 ××××年××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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