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方案(3)、(4)项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成立。聘任经理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法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决议(3)、(4)并无不当。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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