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深夜,赵某家住光新路某小区4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在电梯刚运行到三楼时,突然失控坠落到一楼,赵某当场昏迷。2小时后。赵某才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物业管理师考试 2024-05-06 08:33:39 物业管理师考试

2010年7月5日深夜,赵某家住光新路某小区4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在电梯刚运行到三楼时,突然失控坠落到一楼,赵某当场昏迷。2小时后。赵某才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医院诊断其为应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伤愈后,赵某随即向负责电梯运行管理的达尔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人民币。在庭审中,达尔物业公司辩称王某的胃出血与电梯坠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赵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赵某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出现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法院据此认为,赵某在电梯坠落后出现上述伤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达尔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赵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达尔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人民币。问题:说说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案】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电梯是由谁来负责,是电梯公司?还是物业服务公司?那就得看是电梯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如果在电梯公司保修期内电梯出现了质量问题,理所当然由电梯公司赔偿。如果在保修期外,电梯超过了保修期,而物业服务公司又没通知业主更换,当然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保障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日常维护,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至于电梯质量安全问题,则应由电梯公司承担。因此,不能说电梯坠落是造成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就断定应该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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