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 年6 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 月25 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 月14 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况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事业单位考试 2024-06-26 09:04:42 事业单位考试

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 年6 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 月25 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 月14 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况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 月1 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 月9 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 月15 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题: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案】

(1)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不承担赔偿责任曰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不受领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已过,但本案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故即使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其不得拒绝受领。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 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责任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店是否拒绝受领,鉴于货物业已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店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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