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第十三章行政合同

所属学校:中央电大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5-03-17 15:46:32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

重点掌握内容

 

一(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4、在行政合同的改造、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大量运用。

2、就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自己履行原则。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三、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机关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一般掌握内容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1、国家订货合同。

2、公用征收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5、公共工程合同。

6、人事聘用合同。

7、土地承包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依法缔结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则是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合同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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