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为两年,李某为张某的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2000年6月,张某还给孙某3万元。2000年8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又向孙某借款5万
199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为两年,李某为张某的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2000年6月,张某还给孙某3万元。2000年8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又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李某。两年期满,张某无力偿还所欠7万元欠款。因此,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问:(1)李某的担保是何种担保方式?李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李某应偿还多少借款?为什么? (3)李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张某追偿?
【答案】(1)李某的担保是一般保证。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孙某有权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2)李某应偿还2万元借款。因为本案中,李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5元,当张某偿还孙某3万元后,李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张某的第二次借款,因李某并不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仅负有向孙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李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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