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电镀厂(位于A市甲区)与机械厂(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提供原材料由电镀厂为其加工电镀配件,加工行为地在A市甲区,机械厂支付加工费。2004年3月,机械厂被设
2003年11月,电镀厂(位于A市甲区)与机械厂(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提供原材料由电镀厂为其加工电镀配件,加工行为地在A市甲区,机械厂支付加工费。2004年3月,机械厂被设备厂(位于B市丙区)吞并,更名为器械公司(位于B市丙区)。器械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60万元。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04年9月,电镀厂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器械公司正在非法转移其财产。此时,电镀厂可以向法院提出何种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申请? (2)2004年10月6日,电镀厂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60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电镀厂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3)在第(2)问的诉讼中,如果器械公司提出,合同系机械厂在合并前与电镀厂签定的,现该厂已注销,机械厂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被告。器械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正确的?为什么? (4)对于第(2)问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器械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电镀厂加工的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电镀厂赔偿自己的原材料损失35万元。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为什么? (5)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器械公司设备款50万元,虽然逾期未付,但器械公司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如果电镀厂得知器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6)假设B市丙区法院受理电镀厂提起的第(2)问的诉讼后,电镀厂又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第(5)问中的诉讼,B市丙区法院如何处理? (7)基于第(2)问的诉讼,如果电镀厂获得责令器械公司支付60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程序中发现器械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电镀厂的权利?
【答案】(1)电镀厂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并执行。 (2)A市甲区法院立案前发现B市丙区法院已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B市区法院已经立案,裁定移送B市丙区法院。(《意见》33) (3)不正确,机械厂的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器械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当然也转移给器械公司。(《意见》50) (4)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诉器械公司另行起诉。(《意见》184) (5)可以直接起诉贸易公司。(代位权诉讼) (6)B市丙区法院应告诉电镀厂向A市丁区法院起诉。因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电镀厂可以申请执行器械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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