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H市人甲为了到G市实施绑架在H市某停车场盗窃了一辆汽车,得手后找到其“牌友”乙,以揭发乙的隐私相威胁,让乙随其一起去G市绑架,并告诉乙其已经偷盗好汽车作为工具等情况。两人开车到G市将被害人丙绑架
案情:H市人甲为了到G市实施绑架在H市某停车场盗窃了一辆汽车,得手后找到其“牌友”乙,以揭发乙的隐私相威胁,让乙随其一起去G市绑架,并告诉乙其已经偷盗好汽车作为工具等情况。两人开车到G市将被害人丙绑架,向丙的家人勒索赎金20万元并指定了交付地点。两人商议后,由甲负责看押被捆绑的丙,乙开车去取赎金。甲在看押期间甲从丙的身上搜得现金3000元,事后一直没有将得到这笔钱的事告诉乙。丙的家人闻讯后报警,警方在约定交付赎金地点周围布控,乙见勒索赎金不成,就打电话给甲让其把丙释放并赶紧打车过来一起逃跑。甲担心留活口会导致事情败露,将丙杀害后打车到约定地点和乙会合。在驾车返回H市的过程中,甲将已经杀害丙的情况告诉乙,乙不停地指责甲多此一举。在行使过程中,甲不停地催促乙开快点,乙因为过度紧张和车速过快,在某十字路口撞倒一行人,致使该行人当场死亡,甲指使乙将试图阻拦的两名交警中的一人撞翻在地(事后鉴定为重伤)逃跑。另一名交警驾车追赶,并通知前方堵截。逃到人群密集的某集贸市场附近,乙表示想下车向警方投降,甲不允许,以杀害相威胁用尖刀逼着乙加大油门开车全速冲过人群企图逃跑,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的后果。甲和乙被抓获后,当地警方以交通肇事、撞伤交警、驾车冲撞人群的事实为由对二人立案侦查。在受审羁押期间,甲只主动交待了其前述盗窃汽车的事实,乙则交待了其与甲所共同实施的全部绑架犯罪事实。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因二人有绑架的共同故意和绑架的共同行为。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绑架罪共犯,但二人的处罚有所不同: (1)甲应当在绑架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内处刑。因为其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不进行并罚。 (2)乙应当在绑架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处刑。因为其明确反对杀害被绑架人,甲的杀害被绑架人丙的事实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3.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为两人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和故意伤害的共同行为。乙在甲的教唆下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且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两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甲、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让乙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虽然是被迫的,但也不成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 甲盗窃汽车作为实施绑架罪的犯罪工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与绑架罪进行并罚。 3.甲在看押丙的期间,从其身上当场搜得财物30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抢劫罪与绑架罪中择一重罪处断。绑架罪处罚更重,所以不单独对该抢劫行为定罪处罚。 3.甲作为盗窃车辆的事实上的所有人,在行使过程中,指使驾驶人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甲就盗窃罪构成特别自首。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因为甲的抢劫行为是绑架罪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行为。 2. 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 乙就绑架罪构成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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