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产企业2008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材料,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征收了关税,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价款为800万元,
A生产企业2008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材料,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征收了关税,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价款为8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36万元,银行存款支付,货物入库,发票经过认证。 (3)外销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4)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收到支票。 要求: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计算相关税金并作出会计处理。(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5%,按申报数进行出口退税处理)
【答案】(1)进口环节应缴关税500×10%=50万元 借:物资采购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5000 贷:银行存款 935000 (2)国内采购进项税136万元 借:物资采购 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0 材料入库时: 借: 原材料 8000000 贷:物资采购 8000000 (3)出口货物销售免税 借:应收外汇帐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10000000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000×(17%-15%)=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4)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500×17% = 25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5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0 (5)计算出口退税并做会计处理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3.5+136-20+50=259.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为:255-259.5=-4.5(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1000×15% = 150(万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4.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50万-4.5=145.5万元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批准的应退税额)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5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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