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司法考试考试 2024-11-26 09:08:23 司法考试考试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的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奔住⒁摇⒈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 2倍>男形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备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

1倍杂诩锥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乙而言,他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对于丙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共犯。 2倍>男形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丁和丙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丁没有去,只有丙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丙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北、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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