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收费站房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并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做屋面防水的专业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屋面防水工程进行分包。为
某公路收费站房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并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做屋面防水的专业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屋面防水工程进行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赶在雨季前做完屋面防水,业主代表选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给该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合同未签),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总包单位配合防水分包单位施工。 问题: (1)你认为业主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总包单位提出异议,监理工程师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3)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业主代表自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属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违约行为; (2)业主代表在未通知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是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 (3)业主代表自行选择分包单位是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 (4)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中止业主方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并报业主批准,由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5)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工程师不能直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分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批准,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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