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1年3月将自产烟丝800万元,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0.1万元 (不含税),当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注册税务师考试 2024-11-10 09:16:32 注册税务师考试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1年3月将自产烟丝800万元,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0.1万元 (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1)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实际收回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250×200×0.003÷10000 =439.55(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零。 (3)卷烟批发环节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320×5%=16(万元) (4)应纳消费税=100×320÷80×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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