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9年1月~2011年12月开发“古城花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l7000万
某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9年1月~2011年12月开发“古城花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l7000万元,并规定2009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0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l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不含资本化的利息)。 (3)2011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不含资本化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根据规定,其中的400万元(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50万元)需要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 (5)2011年4月开始销售,截止2011年12月底全部销售,共取得收入45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扣除?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4)如果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5)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6)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且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案】(1)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由于取得了合理的票据,所以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借款利息中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但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资本化的利息需要从开发成本中剔除,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项目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作为产品开发成本扣除。 (4)①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17000+17000×5%=1785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2450+3150=5600(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600-150+(17850+5600)×5%=1622.5(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税费=45000×5%×(1+7%+3%)=2475(万元) ⑤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17850+5600+1622.5+2475+(17850+5600)×20%=32237.5(万元)。 增值额=45000-32237.5=12762.5(万元),增值率=12762.5÷32237.5=39.59%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12762.5×30%=3828.75(万元) (5)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6)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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