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
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 (2)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在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在?为什么? (3)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l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可以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答案】(1)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2)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在了,质权仍存在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 (3)应当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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