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43 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 年 8 月 18 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 3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事业单位考试 2024-05-20 09:44:52 事业单位考试

被告人王某(男,43 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 年 8 月 18 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 3 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 7 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 18 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 18 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 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 400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 397 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 397 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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