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
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的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2005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90万元。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二审审判长张某应回避未回避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张某的确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法院重审。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出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由双方分别签字的往来仲裁协议的传真件。市中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 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6点 (1)区法院要求中坤公司和新月公司证明书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房屋内有空气质量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应当由原告证明,而且原告有鉴定结论,已经证明了。 (2)区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对。原告与中坤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与新月公司之间是物业管理关系。原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起诉,实际是两个案例。合并为一个案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两被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向原告赔偿,不是边带责任。其实,新月公司只赔偿进行除味时,由原告支付的费用。其余损失都由出租人——中坤公司赔偿。 (3)A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的是裁定书,根据民诉法153条,应当用判决书。 (4)省高院再审时,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民诉法153条) (5)省高院再审时发现二审审判长该回避,而未回避,导致判决不公,不应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应当自行改判。 (6)重审时,中坤公司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重审法院根据此驳回原告起诉也是不对的。根据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用仲裁协议进行法院主管错误的抗辩,限法院首次开庭前。但此案已进入重审阶段,早就过了首次开庭前。因此,法院不能再驳回起诉,只能继续审理。 如何拿到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关键分数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是拿到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分数的关键。 因此,在我们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掌握以下几个基本点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当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 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反诉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在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调解,在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则法院应及时裁判。如调解,则必然涉及到调解所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以及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果裁判,则必然涉及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交换证据、合议庭的评议以及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形的适用。当然,如果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则必然涉及到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法院以及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 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作出裁判后,对于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决定。当然该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在二审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决定的,当然遇到《审改规定》第35条中的法定特殊情况除外。此外,在二审程序中,还涉及到审理方式(尤其是“迳行裁判”方式)、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以及裁判等重要内容。 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是否申请再审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再审。此时,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定管辖、法定情形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等重要内容。此外,还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当然,考生还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六,申请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法律文书生效后,也只是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确认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决定。当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审查。此时,必然涉及到申请执行的主体、法定期间、法定管辖等问题。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执行担保,同时双方当事人也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和解。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执行和解,则涉及到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此外,执行程序中还包括执行异议、执行承担、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特殊情形的适用。 综上所述,考生可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基础理论,将民事诉讼法的主干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当然,在这一知识体系中,还包括一些对上述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如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财产保全制度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此外,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审判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此外,在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学科体系时,除了上面所分析的当事人私权处分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的运用之外,大家还需注意对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被动性的理解,如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则没有法院对争议案件审判权的行使;法院行使裁判权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私权处分的范围为限制,即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基于私权处分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行使裁判权,否则势必使法院这个裁判者丧失其应有的中立性,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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