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注册税务师考试 2024-08-27 08:45:02 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1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申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属于经专项申报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2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自2012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届满时开始加收,也即应自2012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追补确认为2011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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