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白某借款3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白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陈某受赵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孙某,办理了
陈某向白某借款3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白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陈某受赵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孙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问:(1)白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2)白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答案】(1)根据《物权法》第l87条的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白某虽然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白某不享有抵押权。 (2)根据《物权法》第l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白某虽然与陈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白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白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受赵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陈某与赵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孙某信赖登记公示状况与赵某进行交易,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孙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陈某无权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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