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97年5月6日出生)、乙(1998年8月29日出生)、丙(1996年1月26日出生)三 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12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招警考试 2024-08-14 09:06:08 招警考试

甲(1997年5月6日出生)、乙(1998年8月29日出生)、丙(1996年1月26日出生)三 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12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l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问题:甲、乙、丙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_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后来,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系不满l8岁的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满16岁不满l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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