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昊(男)和张曼(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小张,在某小学读书。200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小张随其父亲张昊共同生活,张曼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至小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招警考试 2024-08-14 09:04:59 招警考试

张昊(男)和张曼(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小张,在某小学读书。200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小张随其父亲张昊共同生活,张曼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至小张满18周岁时止。同时判定,张曼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小张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3天。离婚后,张曼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3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小学接小张一起吃饭,逛街买衣服。由于张曼从前情绪不稳定,心情好时对小张很好,稍有不顺便会打骂小张。因此小张对张曼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厌烦的情绪。2007年2月的一个周末,张曼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张曼由于工作上的烦心事心情很差,便打骂小张发泄。小张不堪打骂便跑回到自己家中。此后,张曼再到学校看望时,小张拒绝会见。张曼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张昊指使,2007年5月,张曼一纸诉状将张昊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张昊提出反诉,要求中止张曼的探望权。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张昊的诉讼请求,驳回张曼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张曼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本题中,张曼经常打骂小张,对小张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而法院应支持张昊的诉讼请求,中止张曼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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