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1998年,某甲因赌博欠下某乙赌债1万元。1999年,某甲因生活所迫,向某丙借款5000元。2000年,某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某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1998年,某甲因赌博欠下某乙赌债1万元。1999年,某甲因生活所迫,向某丙借款5000元。2000年,某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某甲又向某丁借款2000元。鉴于某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某乙、某丙和某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某甲欠他们的债。 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偿还某甲欠某丙的债务。而某甲欠某乙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某甲欠某丁的债务属于没收财产以后所欠的债务,所以不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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