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汽车生产厂,2011年8月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汽车经营公司。三方约定,甲公司以其制造的50辆小轿车作为投资,乙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丙公司以50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甲公司该品牌小轿
甲公司是汽车生产厂,2011年8月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汽车经营公司。三方约定,甲公司以其制造的50辆小轿车作为投资,乙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丙公司以50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甲公司该品牌小轿车本月平均售价为12万元/辆,最高售价为12.8万元/辆,生产成本为9.8万元/辆,投资时评估价格为12万元/辆,该品牌小轿车消费税税率5%;乙公司的闲置厂房为企业于2004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50万元,税法与会计采用同样的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均为500万元。三方约定,丙公司每年可以分取40万元的固定利润,不承担投资风险。假设甲公司当月无进项税额。(城建税税率为7%) 问题 (1)甲公司这笔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2)乙公司这笔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多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丙公司这笔投资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1)甲公司将自产汽车用于投资,会计上确认收入,应以同类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50×12×17%=102(万元) 应纳消费税=50×12.8×5%=32(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2+32)×(7%+3%)=1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12-50×9.8-32-13.4)×25% =64.6×25%=16.15(万元)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非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且被投资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担风险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评估价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评估价与账面价值的差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500-150)] ×25%=37.5(万元) (3)丙公司取得的固定收入相当于是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资金占用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3%)=0.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2-0.2)×25%=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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