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
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王刚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以17000元价格卖给杜某、李某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王刚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本案被告王刚始终未告知王萍。2010年春节,王萍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王刚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王刚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王萍参加诉讼。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王刚与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杜某、李某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王刚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6)王萍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假设王萍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王刚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此时合同成立。 (2)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3)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杜某、李某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4)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杜某、李某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5)属于侵权行为。 (6)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即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全部所有权,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处理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王萍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7)如果王萍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杜某、李某夫妇所有。王刚应将房款交付给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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