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甲市区内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主要从事高档防盗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良好。注册税务师于2009年4月15日受托审核该公司200
(1)基本情况: 甲市区内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主要从事高档防盗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良好。注册税务师于2009年4月15日受托审核该公司2008年全年的纳税情况。 (2)审核资料: ①7月8日,第10号凭证: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关联企业,同类产品售价为120000元,成本为7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②12月13日,第8号凭证,本月对一仓库进行大修理,支出金额为10万元,该仓库原值18万元,该仓库未提足折旧,该仓库在09年1月4日完成验收,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③该企业2008年12月与附近一商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该厂将其暂不使用的一小库房租给商场,租期为2009年一年,年租金2万元,商场应于2008年底前支付全部租金,因商场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推迟至2009年春节后一次性支付租金。企业未作处理。 ④审核“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账户,有贷方余额3.8万元,经核实,其中含逾期包装物押金2.34万元。 ⑤审核“管理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技术开发费40万元。B.向一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10万元。 ⑥审核“财务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利息支出10万元(系因对外投资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借款本金为50万元);B.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2万元;C.现金折扣6万元(系购货方按约定时间还款享受的销售折扣)。 ⑦审核“投资收益”账户,本年3月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当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获得 06年直接投资的B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20万元; ⑧审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B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3万元。 (3)其他情况说明; 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900万元,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财务费用160万元,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 ②企业所得税税率25%(已按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预缴了所得税),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1‰,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③增值税按月缴纳,各月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④题目未涉及的纳税事项,视全部正确。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作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2)正确计算2008年应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分录。
【答案】(1)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及账务调整分录: ①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属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此业务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这是非公益性损赠,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增值税120000×17%=204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400×(7%+3%)=2040元 调账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20400(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 2040(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税前扣除)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28 应交教育费附加 612 ②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调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③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租赁业务是09年发生的,应在09年确认收入,08年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见税法2教材12页)《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税率为1‰,计税依据为合同载明的租赁金额。企业应当补缴印花税20000×1‰=20(元)。提供的租赁业务发生在09年,不在08年计算缴纳营业税,补缴的印花税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其他应付款 20 ④根据规定,包装物逾期押金应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逾期押金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38 (3400×7%) 应交教育费附加 102 (3400×3%) 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按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属于会计与税法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题目中借款利率为10÷50=20%,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0%-6%)=70000(元)。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企业已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现金折扣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 财务费用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00元。 ⑦购买上市股票未超过12个月,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概念,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3万元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2)计算2008年应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分录: 应补缴的增值税=20400+3400=23800(元) 应当补缴印花税=20(元) 应当补缴城建税=1428+238=1666(元) 应当补缴教育费附加=612+102=714(元) 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 =10000-7200-60+2000-900-800-600-160+90+100-60 =2410(万元) 由于企业已按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预缴了所得税,所以,现在只就纳税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2-7)-0.204+10+2-0.002+2-0.034-20+10+7-20+9+7(已扣除的捐赠支出) =11.76(万元) =117600元 应调增应纳所得税=117600×25%=294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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