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09年4月11日查实,一化工生产企业在2009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遂就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注册税务师考试 2024-11-10 09:35:35 注册税务师考试

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09年4月11日查实,一化工生产企业在2009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遂就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09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该企业;该企业于2009年5月20日将税款缴交入库并于2009年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作为注册税务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税务机构的不予受理是否正确并简要分析; (2)纳税人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何在?

【答案】

(1)税务机构的决定,是正确的。依据: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这是不予受理的原因之一。本案中,该企业未能在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前置条件。   (2)该纳税人不服税务机构的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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