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大大超出了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该公司决定就招待费超标问题(假定上述两个数据不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09年税收筹划。 会计
某生产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大大超出了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该公司决定就招待费超标问题(假定上述两个数据不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09年税收筹划。 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建议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招待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承担16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170万元。 问题 (1)请计算该公司招待费超标对所得税的影响; (2)请计算事务所筹划对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1)该企业限制性费用超标,依据税法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要根据60%和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 调整数据计算如下: 实际发生额的60%为:330×60%=198(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所得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超标230万元(330-100)。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2)事务所筹划对所得税的影响 生产企业: 在税法上,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计算为:160×60%=96(万元) 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18000×5‰=90(万元) 税法只认90万元 超标160-90=7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销售公司: 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部分为:170×60%=102(万元) 再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二者比较,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为100万元 170-100=70万元,综合超标7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超标部分应纳税额为:140×25%=35(万元),从筹划的结果看,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对企业来说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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