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工商户2008年发生下列费用: (1)赞助支出。 (2)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室共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投资人购买的房屋,用于居住又用于办公。 (4)发生的三
某个体工商户2008年发生下列费用: (1)赞助支出。 (2)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室共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投资人购买的房屋,用于居住又用于办公。 (4)发生的三项经费。 (5)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的4.8万元的测试议器。 (6)支付业主的工资。 要求:判断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能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1)各种赞助支出均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扣除,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认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3)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5万元以下的测试议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6)不允许扣除,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生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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