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 2024-11-13 08:52:35 注册会计师考试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当丙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与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能否要求内公闭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丙公闭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丁公司进行追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3)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南。 (4)方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答案】

(1)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①甲公司可以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保是第三人丁公司提供的,因此,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②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债务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时,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丙公司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6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③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能向丁公司进行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3)王某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 (4)王某死亡后,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小王未征得大王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方某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如果大王不予追认,方某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方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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